http://www.bjtbtz.org/2015/lazcfg_tw_0316/338.html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先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投审会”)投资许可后,再向主管机关(“商业司”)申请许可。设立办事处则可径向“商业司”申请许可。
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者,应在台湾地区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并以其为该大陆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的负责人。大陆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委任分公司经理人,并以其为在台湾地区分公司的业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