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jtbtz.org/2015/lazcfg_tw_0316/339.html其他申请程序及管理事项
由主管机关订定申请书格式及内容,必要时得命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2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以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享有结汇的权利。
由主管机关订定申请书格式及内容,必要时得命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2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以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享有结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