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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5-03-15 23:47:31 来源:本站

   (一)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是台湾社会保险中举办最早的制度。早在1950年3月,台湾地区便开办了劳工保险项目。1958年7月,台湾地区制定并颁布了《劳工保险条例》,嗣后,《劳工保险条例》顺应台湾社会情势的变化,前后历经14次修订。目前,《劳工保险条例》总计79条,对劳工保险项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按照现行《劳工保险条例》,在台湾地区,凡年满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劳工,均应参加劳工保险。鉴于劳工的具体情形不完全相同,劳工保险亦相应地划分为强制纳保、自愿加保和特殊情形的继续加保三种。《劳工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强制纳保对象有8种。此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15岁劳工”,也应强制加入劳工保险。至于自愿加保的对象,《劳工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为“上述各业以外的劳工,以及雇佣未满5人者的员工、实际从事劳动的雇主和参加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为会员的外雇船员”。《劳工保险条例》对特殊情形的继续加保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凡应征服兵役者,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者,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订有期限者,在职劳工年逾60岁继续工作者,或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者,均得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底,台湾地区参加劳工保险的投保单位数约为469757个,被保险的劳工人数约为8820139人。

  劳工保险必须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应依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及保险费率计算。目前,劳工保险的保险费率为7.5%,而所谓月投保薪资,是指由投保单位按被保险人的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表的规定所申报的薪资。在保险费的负担比例上,强制纳保的前6种对象及自愿加保的前3种对象,其普通事故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20%,投保单位负担70%,由政府负担其余10%。至于其他各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比例,《劳工保险条例》也分别不同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

  劳工保险给付项目中的老年给付采取“待遇确定制”,凡年满60岁且缴纳保险费满15年者,可以领取老年年金给付,并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1)缴纳保险费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0.775%计算,并加计新台币3000元(2)缴纳保险费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当然,符合条件的劳工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老年给付,其标准为:缴纳保险费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1个月;缴纳保险费合计超过15年者,超过部分,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最高以45个月为限。

  (二)公教人员保险

  为保障公务人员生活、增进公务人员福利,1958年1月,台湾地区制定了《公务人员保险法》。中国敬老院网获悉,改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当初作为该法调整对象的“公务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公务员,而且还包括公立学校的教职人员,直到1999年5月,《公务人员保险法》第3次修正时,才将原先单独设置的私立学校教职人员社会保险一并纳入,进而形成了统一的公教人员保险,《公务人员保险法》亦更名为《公教人员保险法》。

  公教人员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保险俸给的4.5%-9%,按月缴付。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为公务人员补助65%,但私立学校教职员由政府和学校各负担32.5%。有关养老给付部分,《公教人员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依法退休、资遣者或缴付保险费满15年并年满55岁而离职退保者,予以一次养老给付,依其保险年资每满一年给付1.2个月,最高以36个月为限。”

  (三)军人保险

  台湾地区军人保险的对象包括现役的军官、士官、士兵。军人保险的保险基数金额,依被保险人月支薪俸为准,按月缴付,由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补助65%,但义务役士官、士兵之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负担。军人保险给付项目中的退伍给付主要用于退伍军人的养老所需,其给付标准为:(1)保险满5年者,给付5个基数(2)保险超过5年者,自第6年起至第10年,每超过1年,增给1个基数(3)保险超过10年者,自第11年起至第15年,每超过1年,增给2个基数(4)保险超过15年者,自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给3个基数(5)保险满20年者,每超过1年增给1个基数,最高以45个基数为限。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给付:(1)参加保险而无故停缴保险费者(2)非因作战或因公而自杀致死或成残废者(3)犯罪被执行死刑者(4)犯叛乱罪,经判决确定者。

  (四)“国民年金”制度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07年7月通过《国民年金法》,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国民年金法》的规定,凡年满25岁、未满65岁,在台湾地区具有户籍,未参加劳工、公教人员、军人等社会保险者均应加入国民年金。目前,国民年金以1123元为月投保金额,政府提供补助40%,民众自身负担60%。为保障弱势民众的利益,《国民年金法》还规定对中低收入户与身心障碍者,政府将分别情形提高保费的补助比例,而对低收入户和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碍者,则由政府对保费予以全额补助。

  国民年金的保险给付包括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遗属年金给付四个方面。其中,老年年金给付在被保险人年满65岁时开始申领,至死亡为止。此外,《国民年金法》第31条规定,该法施行时年满65岁的国民,在台湾设有户籍,且于最近3年内每年在台湾居住超过183日,而无法定例外之情形,也视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领取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新台币3000元,直至死亡为止。

  毫无疑问,“国民年金”制度的实施,使台湾地区以劳、公、教、军保险和“国民年金”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得以形成,使台湾地区的社会安全网得以全面建构,并让台湾基本迈入了全民保险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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