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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养老服务体系详细介绍
2015-03-15 23:47:53 来源:本站

    在老年型社会里,如何使老年人维持尊严和有保障的生活,成为台湾整个社会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间组织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再过15年,将进入老龄人口(65岁以上)超过20%的“超老龄社会”,也就是每5人中有1名老人。受到生存压力和就业竞争的影响,不少年轻人必须背井离乡打拼,使得“晨昏定省,承欢膝下”的传统家庭模式受到挑战,导致台湾社会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为此,近十几年来,台湾当局以经济安全、健康维护、生活照料三大规划方向为主轴,对养老服务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安排,构建起一个社区照顾和机构安养并重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经济安全方面
    台湾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形成以劳工保险、农民保险和国民年金制度为主干的社会保险网。近年来,出于对老年人中困难群体的特殊考虑,先后实行了以下三项津贴制度:
    1、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 发放对象为年满65岁及以上,生活困苦或子女无力扶养,且未由政府收容安置的老人。发放标准主要参照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凡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发给津贴6000元(台币,人民币与其汇率现为1:4.7,下同);在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发给3000元。该项制度自1993年7月开始实施,2008年度受益人次为150.74万,累计发放78.56亿元。
    2、中低收入失能老人特别照顾津贴。核发对象为经市、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评估组织评定为重度失能,已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但未接受政府提供的机构安养和日间照料的老人。目的在于弥补此类家庭因照料失能老人而增加的经济支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2008年度有6525人次受益。
    3、原住民敬老生活津贴。 原住民是台湾社会中相对弱势的族群。为了体现对这一族群的特别关爱,从2002年起实施了对原住民中55至65岁未领取养老金的相应人员实施补贴制度。截止2008年9月,领取这项补贴的人数总计达88.3万人。
    二、健康维护方面
    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在此基础上,近年来,台湾又针对老年人健康保护问题,采取了三项重要的优惠措施:
    1、老年人预防保健服务制度。 根据2007年1月31日修订颁布的《老人福利法》第21条的规定,台湾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应定期举行老人健康体检及保健服务,并依据体检结果和老人意愿,提供追踪服务。2007年7月31日,台湾有关部门下发《老人健康检查保健服务及追踪服务准则》,将这项工作进一步细化。
    2、中低收入老人安装假牙补助制度。 据台湾有关部门调查估算,全台65岁以上老人全口无牙比例高达21.5%。由于假牙费用属健康保险不予给付项目,为减轻老年人经济负担,台湾地区于2008年12月31日公布《中低收入老人补助装置假牙实施计划》,从2009年度起,由财政转移支付,为中低收入老人及由政府全额补助安置的老人中经医院评估确需安装活动假牙者,按其假牙类别,提供每人最高1.5万元至4万元补助。
    3、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补助。 这一项目是为公费入住福利机构的低收入老年人专设的。凡这部分老人因重病住院即可申请获得每人每日最高1800元,每年最高21.6万元的护理补助费。
    三、生活照料方面
    台湾于2007年4月31日公布的《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将日常生活需他人协助的下列四类失能者列为长期照料服务的重点对象:一是65岁以上老人、二是55岁以上山地原住民、三是50岁以上身心障碍者(失智、失能)、四是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ADL)受限且独居的老人。对这部分老人所需服务项目,按失能程度分为轻、中、重度三级,并根据失能者家庭经济状况提供标准不一的补助。家庭总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者,全额补助;家庭总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补助90%;一般户补助60%。
    长期照料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日间照料、营养餐饮、辅具购买和租借、入住护理机构,及居家环境改造等。凡有需求的老人,自行向所在市县长期照料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资格者,即可享受居家、社区或机构多样化、个性化的长期服务。
    (一)居家及社区式服务
    1、上门服务
    台湾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认定的四类失能人士,普遍核发居家服务补助。轻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补助25小时服务时间,中度失能者补助50小时,重度失能者补助90小时。同时,由政府出资,民间机构举办,开展居家照护知识培训。自2003年至2008年底,累计培训44346名照护服务员,并有11357人获得相关的技能鉴定合格证。
    2、日间照料
    日间照料是指应失能老人的意愿,定期或不定期地往返日间照顾中心,接受个性化照顾服务、康复运动、咨询服务等。这项工作,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民间资源实际正在起步之中。2008年度已服务339人。
    3、营养配餐
    从2008年起,台湾将向失能老人提供营养餐饮,列入“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内容开始推进。各县市政府最高补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每人每餐50元,由服务提供单位送餐上门,藉以解决老人做饭难问题,又让老人接触外界社会,获得情绪支持。2008年度服务人数达5356人。
    4、辅具购买租借及居住环境改造
对于有需求且经评估合格的失能老人购买、租借辅助用具,以及按无障碍标准改造住宅者,台湾地方政府给予10年内每人最高10万元的补助。经评估有特殊需要者,还可个案处理,提高补助额度。2008年度享受此项待遇者有328人。
    此外,2008年,台湾有17个县市实施了重度失能老人交通补助制度,每人每月往返4趟,每趟最高补助190元,以帮助解决就医困难。还有3个县市开办了家庭病床,由照护服务员在失能老人住所内提供护理服务,或协助老人参与社区活动。
    (二)机构照料
    到2008年底,台湾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043家,床位总数53184张,占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2.21%。其中,用于安置健康老人的安养机构为42家,床位为7224张。用于安置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料机构为1001家,占总数的96%;床位为45960张,占86.4%(其中又分为养护床41990张,长期照护床3970张)。
     台湾对养老机构的发展,实施扶持与监管并重的方针。主要的扶持措施有:(1)有关部门自1989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民间力量积极兴办养老机构,为这部分机构增添设施设备和开展护理培训提供经费支持。(2)为加强政府与养老机构间的沟通联系,每年举办老年福利机构联席会议,由部门召集,公私立养老机构代表和地方政府代表共同出席。2008年的联席会议在高雄市举行,围绕失智老人照顾和无障碍环境设计的主题,展开交流和研讨,并组织参观私立高雄仁爱之家等先进机构。(3)安排专款,资助民间机构举办各种研讨、培训和联谊活动。仅2008年就补助27家机构经费434.6万元,开展了“失智专区环境设计”、“失智老人技能训练”、“养老机构管理人员防灾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以促进机构提升专业素质。主要的监管措施:(1)考核评定。按照台湾《老人福利法》第37条规定,主管机关应对机构进行辅导、监督、检查、评鉴和奖励。台为此专门制定了《老人福利机构辅导查核表》,责成县市政府据此每年对机构至少检查一次,并按季度将查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评,2006年度考评中有17家机构被评为丙、丁级,按要求经辅导、整改后,2007年又组织复评,结果除1家停业、2家歇业、一家仍为丙级,其余13家达到了合格等级,机构平均得分80.84分,较上年评定的62.75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2)严格执法。凡未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一律依法查实情况后予以取缔。对于已停(歇)业的机构,即使是招牌,也必须拆除,否则报请主管机关予以强制拆除。如发现有新开业的未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除依据《老人福利法》第45条规定处理外,还须将查实的情况报税务主管部门,追究违规营业,逃漏税收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成效,列入每年的社会福利绩效考核内容。(3)规范协议文本。为保护机构入住老人的权益,台湾自2005年7月试行统一格式的《养护(长期照护)定型化契约范本》,并于次年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修订,正式实行。(4)加强安全防范。按照灾害防救委员会公布的《公共安全管理白皮书》的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的防火避难设施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并将情况每季度填报上级部门。
    (三)实施社区照顾关怀点计划
    为了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自助互助功能,台湾从2005年开始推行《建立社区照顾关怀据点计划》,经过几年努力,截止2008年底,全台已设点1555个。这些社区关怀照顾点,通常由政府财政出资补助,社会团体参与设置,当地居民担任义工,主要功能包括关怀访问、电话请安及咨询、餐饮服务、中介服务以及举办有利于老年人身心的健康促进活动等。2008年12月底前,县市政府对所有服务点组织了一轮考评验收,1539个点被评为合格,其中优秀426个,甲级735个,乙级84个,丙级8个。尔后,依据考核结果,分别予以表彰资励或辅导整改。
    (四)开展失智症老人多元服务试点
    鉴于近年来失智症患者(老年痴呆症)日益增多,问题凸现,为寻求切合实际的服务模式,台自2007年1月1日起,推出为期3年的“失智症老人机构专区照料和专业看护所建设试验计划”,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开展专门课题训练和专业研讨,试办失智症老人照料专门机构(专区)。到2008年底,已先后有中华文化社会福利基金会和基督教、天主教组织投入试验工作。在试验期满后,有关部门将对工作成效、服务成本、补助标准等进行评估,为出台相关政策作准备。
    (五)强化以独居老人关爱为重点的老年人保护工作
台湾《老人福利法》于1997年增设老人保护专章,2007年修订时又增加了相关公务人员应履行通报责任的规定,并要求市、县政府在保护老人权益方面应整合警政、卫生、社政、民政及民间力量,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强化保护网络。同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窗口,整合资源。各市、县均开设了“老人保护”专门服务窗口,及时掌握相关资讯和服务资源,落实老年人安养服务。
   2、加强独居老人关爱工作。经评估确认,2008年度登记在册,重点关怀的独居老人共有48664人,其中中低收入者12853人,菜民6489人,一般户老人29322人。对这部分老人除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服务、紧急救援连线外,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开展个性化的关怀服务。
    3、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台湾独居老人安全网的建设,目前主要通过医疗系统的生命救援连线、消防或警察系统的警民连线与呼救警铃、民间团体承办等三种方式进行。2008年度接受紧急救援服务的独居老人共有5000余人,36万多人次。此外,2008年,借助各种社会志愿组织的力量,对独居老人进行电话问候68.8万人次,登门慰问77.1万人次,陪同就医3.96万人次。
    4、开展失踪老人追寻工作。2000年起,台湾采取行政部门与民间团体合作的方式,成立了“失踪老人协寻中心”,通过教育宣传、配套预防走失手链、发布协寻通报、追踪比对等综合手段,并借助警方、社区和媒体传播的力量,协助家属寻找失踪老人。中心自成立到2008年底,共发布1466份协寻通报,帮助找回796人。
    (六)开设咨询服务热线
    台湾目前分北、中、南三区设立了老年人事务咨询服务中心,并于2002年5月3日开通了统一号码为800—228585的“老朋友专线”,形成了老年问题的咨询服务网络。三个中心均接受政府资助,分别由财团法人天主教会台北教区、天主教晓明社会福利基金会、天主教圣母无原罪方济传教修女会承办。中心一般由对老年人心理、护理、保健、环境适应、人际关系及福利救助政策有丰富学识经验的社会人士和专家学者主持,通过电话接访、面谈、函件往来、慰问探视及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为老人、老人家庭及老年人团体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指导和解决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种事务。
    (七)组织开展老年文化教育活动
    一是举办老年学校(长青学苑),课程要求兼具益智性、教育性、欣赏性和运动性,形式丰富,充满活力。老年学校一般由民间团体兴办,政府提供经费补助。2008年度,财政资助长青学苑达348所,计5.74万老人受益。二是开办老年文康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文艺体育、技艺培训及联谊服务,同时开辟日间照料、营养餐饮、居家服务支援等项目。目前全台有这样的活动中心317所。三是开展老年文化休闲巡回服务,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偏远山区老人提供精神食粮。具体做法是,由“内政部”补助市县购置多功能“大蓬车”,组织民间团体积极参与,深入社区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活动。目前已有18个市县开展这项活动,“大蓬车”所到之处,受到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普遍欢迎。四是资助民间开展老年文化活动。2008年度,“内政部”补助社会团体举办老年运动会、才艺竞赛、歌唱比赛、球类比赛及各种研讨会、培训讲座等800例、1059场次,参与老年人达25.73万人次。
    此外,台湾还有一项很有特色的活动,即组织“届龄退休研习班”。就是为即将退休者提供培训,帮助他们提前规划“银发生涯”,加深对老年生活相关法令、政策的了解,提高退休后心理、生理和社会适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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