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
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 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
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
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
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五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 (一式三份)。
第六条 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须在实施前三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 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 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它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